欺诈消费者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惨杂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品”、“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十、欺骗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商品或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的;
十三、其他以虚假的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
该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按照该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