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是人类社会最久远、最基础、最活跃的一对经济关系。
“借债——还贷”模式,不论是在“私力救济”还是在公权(法庭)干预下,形式都是丰富多样的。当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有借贷时,债权人之间时时会对还贷的数额、方式、时间发生分歧。有的债权人会对债务人还贷的前景抱有希望,有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能还债的原因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采取何种清算手段会有不同意见;当公权(法庭)介入时也会考虑债务人不能到期还债带来的公共利益、公共资源损失,因此对债务人进行拯救或者重组的方式就成为与清算相对应的选择方式之一。
上述这种“借债——还贷”模式逐渐演变成有关我们今天称之为“破产法”的有关规则。 “破产”用语的这些差别,在我国是不存在的。有的学者认为“破产”指的就是债务人法人实体的死亡,有的认为指的就是债务人的清算。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实际上,“破产”仅仅指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样一种事实状态,而在现实社会当中,对于这种事实状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大体上说,债务人破产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法庭外和法庭内两个方式。法庭外的方式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妥协、谈判、让步达成偿债、清算、延迟或豁免债务等协议,而法庭内的方式则往往对债务人破产这种事实采取清算或重整的程序(少数国家还保留和解程序)。
我们看到,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化,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方式的选择越来越理性化和文明化,一旦涉及利益冲突和债权人之间对利益分配产生纠纷,他们更多选择的是法律机制来定纷止争。同时我们还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文明进展,随着现代商业社会资本流动性的加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破产法这样的集体清偿机制来文明而不失强制地“摆平”各方利益,同时,为最大程度地保护破产中各方存在的商业利益,对破产法的效率要求也越来越高。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可以这样给现代破产法下一个定义,即破产法指的是当债务人不能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下、在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债务或者是重组债务的一个文明的、有秩序的、追求效率的商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