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电话、短信、可视电话、QQ、微信等工具,成为人们日常交流最常用的通讯方法。因而在许多诉讼中,尤其在借款纠纷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但是网络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分析: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网络聊天记录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网络聊天工具的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网络聊天工具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网络聊天工具的使用人系当事人,则网络聊天记录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网络聊天工具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头像或网络聊天工具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网络聊天记录记录那么简单。
二、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网络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网络聊天记录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网络聊天记录”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