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法院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时会遵循什么原则?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配,法院除了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审判外,还会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判断。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配时一般会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原则。下文为您详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3、尊重当事人意愿。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丈夫私自将房子卖掉,妻子能追回房子吗
核心内容:在没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丈夫私自将房子卖掉,妻子知道后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妻子能追回房子吗?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房屋虽被丈夫出卖,但房屋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妻子现在能追回该房屋。
咨询
我与丈夫有一套房屋,但登记在丈夫名下。他在没与我商量的情况下私自与罗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收了罗先生的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我知道情况后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我现在能追回该房屋吗?
解答
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论登记何方名下,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房屋虽被丈夫出卖,但房屋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你现在能追回该房屋。但根据合同法规定,你们可能面临合同违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