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王某对合伙债务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且看下文分解。
2012年初,孙某与程某、陈某合伙开矿,王某预付10万元给孙某及其合伙人购买矿石。同年12月,孙某与其合伙人散伙,孙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现金拾万元整”。之后,王某既未获得矿石,也未收到预付款。于是,王某要求孙某偿还10万元欠款。那么,合伙企业散伙后债务可由一个人承担?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王某对合伙债务享有选择起诉全体合伙人或起诉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此,被告孙某对合伙债务10万元负有全部清偿义务。但是,孙某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