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我国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呢?下文为你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我国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呢?“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理论,为众多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用,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多个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一般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关于“补充赔偿责任”这个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无规定。近年来,我国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中加强了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研究,并在实践中具体应用补充责任的学说,已经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形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科学方法。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了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却产生了对宾馆的赔偿义务。这就是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含义所在。
简言之,“补充赔偿责任”就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满足权利人赔偿请求时,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权利人相应损失的一种责任形态。
看来补充赔偿只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暂时由负补充赔偿责任(法定)赔偿受害人,而后可以再向责任人追偿。所以说补充赔偿是一种有顺序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