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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说的常识缪论】借款以房抵押,最后还是血本无归

来源:原创 作者:蔡明红 时间:2016-09-25

 /蔡明红律师(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眸】

英某(英女士)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经常联系,两家相处的也不错。去年8月,李某向英女士借款30万元,月利息2.5%,并承诺将其位于某地的A房屋抵押给英女士,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为表诚信,李某同时将房屋产权证件交给了英女士。基于对李某的信任,英女士接收了房产证件后,将30万元现金借给了李某。开始半年李某均准时将每月的利息支付给英女士,但此后的利息一直未付。后来,这个李某也渺无影踪。

英女士找到本律师,要求我代理这个案件,还特意嘱咐我务必拍卖李某的房产以实现债权。f1111

【无奈的心情】英女士是我的好朋友,刚接触到这个案件,我的心情跌落到谷底。这又是一件“想当然的常识”害人的案例。之前已经接触了多次类似的悲剧,再一次的接触,我有点坐不住,这种现实和社会认识让我不得不要就此写篇专题文章,以澄清视听。在这里,我姑且假设该房产是真实的(其实现实中经常有虚假的房产证来骗取信任,这也需要去房管部门查询是否真实),我们来讨论下什么是真实的房产抵押权?

  【蔡明鸿律师分析】《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李某向英女士提供房产抵押,英女士应要求李某到房产登记部门(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实中针对抵押的登记的证件应当是他项权证。对于仅仅是签订抵押合同和或将产权证置于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是没有成立抵押权的。权利人(如英女士)的权利(如英女士的借款债权),是得不到抵押权保护的,无法在李某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对李某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个时候的抵押合同,有什么用呢?可能仅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而已。这对于债权人(英女士)的债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这是不是和很多人的常识或观念向违背呢?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上百次的听过这样的缪论“房产证\土地证都放在我这里就可以了”“房产证交过来,到时可以卖他的房子”,诸如此类。赘言如此,不知各位看官是否明白我絮絮叨叨的话语。j1111

  【风险提醒】

  笔者从市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目前民间借贷行为相当普遍,其中很大一部分借款人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手段的,由于借贷双方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导致纠纷的产生。

  在借贷关系发生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需要将房产作为抵押的,在签署好所有法律文件后,务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取得他项权证后方可将钱款借给对方,以充分保障自己享有合法的抵押权,有效防范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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