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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7

  核心内容: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归责于行为人或第三人责任的一种不法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责任一般是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以下八种:

  ()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① 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② 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③ 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④ 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以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延伸阅读: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

  构成要件:

  ① 产品有缺陷

  ②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③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① 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② 有损害结果

  ③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负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① 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② 须有损害事实

  ③ 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有:

  ① 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该劳动的人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有:

  ① 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倒塌、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 推定过失: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负赔偿责任

  承担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 ——无过错归责原则

   其构成要件是:

  ① 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者: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是: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 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免责情形: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①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② 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③ 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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