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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玩失踪” 可提前解除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7

  核心内容: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玩失踪”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或借款期限约定等限制,往往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麻烦。下文以一现实案例来为您详解债务人“玩失踪” ,债权人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2013年8月,刘某因购房而向付某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取得房产证后归还借款本息。今年 1月,付某得知刘某已在两个月前将新购的房屋过户给他人,但没有按约归还自己欠款,且全家下落不明。付某随后多次电话联系并找寻刘某住处均无果。按捺不住的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提前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归还期限约定为“办理房产证后”,但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无故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点评: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玩失踪”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或借款期限约定等限制,往往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麻烦。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表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被告已离开住所地并下落不明,而且经公告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下落, 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想再履行还款义务,完全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比如借款合同等凭证要记载明晰、约定明确,否则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转移房产躲避债务 这样的合同被撤消

  核心内容:自己明明有能力还债,却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转让给儿子。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能向法院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债权吗? 下文为您详解!

  日前,园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法院支持原告刘某要求撤销被告张某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老刘,我是真的想还钱的。可是我手上没钱,也没房没车的,你看这……”面对债主刘某一次次的催款,张某两手一摊。一年前,张某因经营不善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刘某见张某平时为人忠厚,做生意也很讲诚信,便爽快地借了20万元。然而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张某还是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甚至拒接刘某的电话。原本关系不错的二人闹得有些僵。经过调解,刘某同意再宽限张某半年。谁知张某为了逃避债务,竟然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并声称欠钱的是自己,跟儿子无关。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因规定不可以无偿转让,便随便填了10万元的转让价格。该房产位于园区某中高档小区,面积约106平方米,价格不菲。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明知自己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唯一房产转让给儿子,致使债务未得到履行,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逃避债务的性质。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依法撤销被告与儿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和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刘某是否享有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明知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仍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无偿转让房产,具有主观上的恶意。符合主客观要件的撤销权就是可行使的撤销权,被告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因此,原告刘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提出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情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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