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离婚的法定理由
近年来,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我们在处理这些离婚案件中,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是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呢?
《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该通知里规定了14种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虽然法律的不断完善,有些规定被一些司法解释废除,但其中一部份还是现行有效的。
12、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办理诉讼离婚手续主要如下:
① 起草起诉状;
② 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③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④ 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⑤ 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⑥ 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⑦ 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⑧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