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收取以及返还彩礼的相关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即订婚,而后匆忙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几天,原告就因与被告吵架回娘家常住,两人一直分居,原告于分居一年半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称因原告索要彩礼,其家庭负债为其结婚准备彩礼共计124000元,原告结婚时回礼合计22000元,被告认为原告视婚姻为儿戏,婚后未共同生活即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请求返回彩礼,应予支持,但鉴于双方有过短暂共同生活的事实,具体返还金额应酌情确定。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折合人民币50000元。
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不应返还彩礼,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上述规定确属法律适用错误,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部分彩礼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包括:
1.双方未结婚的应当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一起生活的,在离婚时应当返还;3.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也应当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生活困难”做了明确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均属于生活困难。
上述案件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当事人均不能请求返还彩礼。上述案件中,双方结婚生活的时间短暂,一审判决原告黄某返还部分彩礼,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其返还部分彩礼。针对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9条分别对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以及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的归属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