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将通向行驶的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小赵撞伤,小赵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7万余元。
小赵诉称,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其刚从高考辅导班下课,由北向南往家走,在行走至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被一外卖送餐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到,造成小赵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司机张先生负全部责任。经查,张先生事故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
“饿了么”由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母亲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父母亲陪护餐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新东方培训班旷课损失费、高中新东方学费、大学期间无法完成学业无法完成社会就业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日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44 817元,并承担诉讼费。另外康复费、美容费、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法庭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下简称拉扎斯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司机张先生事故时为公司员工,事故时司机张先生正在从事外卖送餐中,认可司机张先生事故时的职务行为。为小赵前期垫付了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在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赵由北向南行走,车辆前部与小赵接触,造成小赵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庭审中, 拉扎斯公司认可张先生事故时是自己公司员工,事故时为职务行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张先生作为拉扎斯公司员工,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故拉扎斯公司应赔偿小赵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