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最新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构成?下面就由蔡律师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及分析。
一、最新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法定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具体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构成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就是蔡律师为您整理的“最新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构成”的相关法律知识了,从文中我们可以知道,解除合同并不是就当然的放弃了追诉违约赔偿的权利,如果违约造成了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就可以追偿。如果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致电咨询蔡律师,蔡律师会为您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