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致他人伤害的责任如何分配
  • 网络
  • 蔡明红
  • 2016-07-19

  核心内容: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中民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紧急避险致他人收上的责任如何分配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沿线路返回,途中,50岁的张某(李某邻居)拦车,张某预买车票,李某碍于情面,说不用买票,就让张某上了车。正当中巴车正常行使中,突然王某(女,与李某、张某邻村人)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面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李某本能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终于没有撞到骑车人,但是由于巨大惯性力作用,使毫无思想准备的张某的上体重重的撞在前面的铁扶手上,造成其锁骨骨折,用去医疗费2600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以自己当时紧急避让为由不同意赔偿,而且张某还是免费乘车,于是让张某去找引起险情的汽车人王某赔偿。王某则辩称自己是无意的,说还是应该去找李某,也拒绝赔偿。张某无奈,随将李某和王某一并告到人民法院。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而紧急制动并无不当,属于合理的紧急避险;被告人王某骑车随意横穿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发险情的责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之规定,判令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元。

  【案件评析】

  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3个要件方能成立:

  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

  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中,驾驶员在车辆正常行使中突然刹车是造成乘客受伤的表面原因,但是驾驶员无意伤害乘客,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规横穿公路的骑车人而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当时当地情况下该行为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人—违规横穿公路的骑车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