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3年7月,李玫应邀参加好友的结婚典礼,典礼设在北京市怀柔区一家餐厅。当天,李玫穿一身小礼服,踩着高跟鞋到了场。婚宴结束后,李玫和几个朋友边谈笑边走出餐厅,不料,李玫忽然脚底打滑,高跟鞋着地不稳,一个趔趄就摔倒在地上,造成右膝盖严重损伤。摔伤导致李玫两个月不能上班,李玫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餐厅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当天地面湿滑,工作人员却没有及时提醒,导致自己滑倒摔伤,餐厅应该对她负责,故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餐厅给付李玫医疗费、医疗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3045元。
法官说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系在被告餐厅摔伤,被告作为餐厅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一 定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之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就餐的环境应有充分认 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原告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判决餐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玫承担30%的责任。法官提示,就餐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害,很多情况固然是由于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应当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